1、办理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2、所需申办材料
(一)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董事会的决议;
(三)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工商局窗口及各分局所在地
4、办理条件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5、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6、申报材料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董事会的决议;
(三)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